随环(曾)罚〔2026〕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发布日期:2026-10-1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2026〕9号

                                                                          


当事人姓名:林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350828************

住址:福建省连城县**********

经营场所:随州市曾都区***********

 

林某某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需对听证情况进一步复核,本案经我局审批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延期处理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过程中,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的大蒜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建成6月投入生产。当日,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从事大蒜加工过程中外排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

2026年6月25日,网民“正哥来看(小符同志)”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反映你大蒜加工点废水外排,截止2026年6月25日19时30分,视频点赞3246次、评论192条。

2026年6月26日,我局曾都区分局再次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从事大蒜加工过程中外排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

2026年6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的大蒜加工项目进一步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你大蒜加工点(原永兴油脂厂内)东北侧围墙处紧邻围墙的排水沟里有黑褐色污水溢流至紧邻东侧围墙外一无防渗措施集水池,污水经该集水池下方一自然土水沟排至外环境。

2026年7月20日,我局曾都区分局取得随环监(JD)字第2026030号、随环监(JD)字第202603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据随环监(JD)字第202603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你大蒜加工点排口FS26062301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7600mg/L、氨氮227mg/L、总磷38.7mg/L、总氮302mg/L;**食品厂外侧厕所前沟渠FS26062302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3400mg/L、氨氮70.4mg/L、总磷22.2mg/L、总氮94.4mg/L;**食品厂氧化塘FS26062303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9400mg/L、氨氮169mg/L、总磷21.3mg/L、总氮234mg/L;**食品厂氧化塘经农田到荡沟溢流口FS26062304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2180mg/L、氨氮36.2mg/L、总磷3.54mg/L、总氮43.4mg/L。据随环监(JD)字第202603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食品厂氧化塘东南侧40米处农田DB26062601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880mg/L、氮氮39.2mg/L、总磷2.25mg/L、总氮61.0mg/L;**食品厂氧化塘东侧100米垱沟上游20米处DB26062602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7.3mg/L、化学需氧量31mg/L、氮氮1.12mg/L、总磷0.19mg/L、总氮1.62mg/L;**食品厂氧化塘东侧100米垱沟中游60米处DB26062603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9.2mg/L、化学需氧量43mg/L、氮氮3.72mg/L、总磷0.38mg/L、总氮6.8mg/L;你大蒜加工点清洗车间东北角120米处排水沟FS26062604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7160mg/L、氮氮368mg/L、总磷19.3mg/L、总氮428mg/L;你大蒜加工点东侧围墙外集水池FS26060605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6320mg/L、氮氮286mg/L、总磷37.2mg/L、总氮336mg/L;杨家湾桥(七组鱼塘溢流口下游10米处)DB26062606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8.6mg/L、化学需氧量42mg/L、氮氮4.85mg/L、总磷0.56mg/L、总氮10.9mg/L。

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在从事大蒜加工过程中外排的废水多处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多处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旱地作物为200mg/L的标准,最高超标87倍、最低超标3.4倍,未能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4.3规定的“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你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23日你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转租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租赁随州市曾都区***********60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原****厂内),用作农产品加工和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信息;

3、2026年6月23日你提供的《林金峰大蒜加工点投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是随州市曾都区***********(原****内)大蒜加工点负责人、大蒜加工点投资情况等相关信息;

4、2026年6月23日你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大蒜加工点企业规模的相关信息;

5、2026年6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6、2026年6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大蒜加工点未生产、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方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大蒜加工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等相关信息;

7、2026年6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大蒜加工点平面布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8、我局曾都区分局2026年6月22日、6月25的《委托函》各1份,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大蒜加工点外排废水进行监督监测的信息;

9、2026年6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大蒜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大蒜加工点生产设备和堆放的蒜瓣、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去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大蒜加工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等相关信息;

10、2026年6月2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大蒜加工点外排生产废水涉及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去向等相关信息;

11、2026年6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大蒜加工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等相关信息;

12、2026年6月2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对你及你大蒜加工点外排生产废水涉及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分别开展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去向等相关信息;

13、2026年6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大蒜加工点未生产、你大蒜加工点(原****内)东北侧围墙处紧邻围墙的排水沟里有黑褐色污水溢流至紧邻东侧围墙外一无防渗措施集水池,该集水池下方一自然土水沟有污水残留等相关信息;

14、2026年6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我局对你及你大蒜加工点外排生产废水涉及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分别开展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去向等相关信息;

15、2026年6月2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大蒜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你大蒜加工点生产设备、你大蒜加工点生产废水溢流至原****厂东侧围墙外的集水池及排放去向等相关信息;

16、2026年6月23日李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17、2026年6月28日黄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某某的身份信息;

18、编号为23171205024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资质信息;

19、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7份,证明监测人员身份和资格信息;

20、《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随环监(JD)字第2026030号、随环监(JD)字第202603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的信息;

21、随环监(JD)字第202603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大蒜加工点排口FS26062301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7600mg/L、氨氮227mg/L、总磷38.7mg/L、总氮302mg/L;**食品厂外侧厕所前沟渠FS26062302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3400mg/L、氨氮70.4mg/L、总磷22.2mg/L、总氮94.4mg/L;**食品厂氧化塘FS26062303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9400mg/L、氨氮169mg/L、总磷21.3mg/L、总氮234mg/L;**食品厂氧化塘经农田到荡沟溢流口FS26062304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2180mg/L、氨氮36.2mg/L、总磷3.54mg/L、总氮43.4mg/L的信息;

22、随环监(JD)字第202603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证明:**食品厂氧化塘东南侧40米处农田DB26062601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880mg/L、氮氮39.2mg/L、总磷2.25mg/L、总氮61.0mg/L;**食品厂氧化塘东侧100米垱沟上游20米处DB26062602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7.3mg/L、化学需氧量31mg/L、氮氮1.12mg/L、总磷0.19mg/L、总氮1.62mg/L;**食品厂氧化塘东侧100米垱沟中游60米处DB26062603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9.2mg/L、化学需氧量43mg/L、氮氮3.72mg/L、总磷0.38mg/L、总氮6.8mg/L;你大蒜加工点清洗车间东北角120米处排水沟FS26062604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7160mg/L、氮氮368mg/L、总磷19.3mg/L、总氮428mg/L;你大蒜加工点东侧围墙外集水池FS26060605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6320mg/L、氮氮286mg/L、总磷37.2mg/L、总氮336mg/L;杨家湾桥(七组鱼塘溢流口下游10米处)DB26062606监测结果为高锰酸盐指数8.6mg/L、化学需氧量42mg/L、氮氮4.85mg/L、总磷0.56mg/L、总氮10.9mg/L的信息;

23、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打印件5份,证明群众多次投诉你大蒜加工点异味扰民的信息;

24、光盘一个,证明网民“正哥来看(小符同志)”通过抖音平台反映你大蒜加工点废水外排的信息;

25、互联网涉随舆情专报、互联网涉曾舆情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大蒜加工点废水外排引发舆情后的处置相关情况;

2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信息。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纂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6年7月21日,我局作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并于2026年7月22日以邮寄和微信两种方式送达给你。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6年7月22日以邮寄和微信两种方式送达给你,责令你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随州市曾都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依法履行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的大蒜加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大蒜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是清除现有无防渗漏措施集水池中的污水并妥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外排和外溢;三是你大蒜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限值后用于周过农田灌溉,不得外排,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026年7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中国邮政微邮局查询服务及微信通话并截图,确认你已于2026年7月24收到我局对其邮寄和微信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结果告知书》、《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1日的随环(曾)检告〔2026〕5号、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查结果告知书》各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交寄单(收据)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作出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查结果告知书》和告知监测结果的相关信息;

2、2026年7月2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6〕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交寄单(收据)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你作出并邮寄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3、2026年7月2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查快递截图2份、微信通话截图1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中国邮政微邮局查询服务及微信通话截图,确认你已于2027年7月24日收到我局对你邮寄送达和微信送达的随环(曾)检告〔2026〕5号、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查结果告知书》、随环(曾)责改〔2026〕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4、2026年7月2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8月31日依法作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6年9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你,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8月31日的随环(曾)罚告〔2026〕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2026年9月1日的邮政特快专递及邮寄交寄单(收据)复印件各1份、2026年9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你作出、邮寄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相关信息。

2026年9月7日,你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

2026年9月22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你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为:1、我们没有故意偷排废水。我们与三宝食品厂有口头协议,由三宝食品厂来处理污水,由我来出电费;2、接到通知后,我们在端午节期间已经停产了,没有新的废水产生,6月23日采取的水样是我们没有经过处理的水。20日前我们已经断电停产了,废水已经没有新的产生,废水全部都关在了储存池里面,不可能再往外排放,所以对网红拍摄视频里面排放的废水存疑;3、我们是初次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业对环境有影响,而且我们规模很小,在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说停就停了,来的时候考虑不周,现在也比较困难,投资没有收益,家里孩子还在读书,对厂房的设备改造的钱也是我出的,设备可以我们不要,生产方加工费也要赔,现在非常非常困难,压力非常大,申请从轻处罚;4、对未批先建我们认可,其余的3个违法行为我不认可;5、网红拍摄照片视频之前,我们已经积极配合环保要求,把固体废物拉走处理,也主动对村民反映的鱼塘内鱼的死亡进行了赔偿。

经听证后审查审议和讨论,我局对你提出的从轻处罚予以部分采纳:一是你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终止,同意免予处罚;二是你存在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三是对你存在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处罚;四是你存在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同意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高的进行处罚,即对你存在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㈠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罚款幅度裁定,经裁量,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的大蒜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336000元);

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22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罚款幅度裁定,经裁量,对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的大蒜加工项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元(¥:44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元(¥:77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㈠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㈡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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