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18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9-02-12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随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随环委〔2018〕2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减少我市2018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继续深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全面完成生态环境厅下达我市的2018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4%和7%。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各地应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在巩固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成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业点源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一企一策”细化明确减排工作要求。

  (二)有序推进“散乱污”综合整治。各地要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实施清单管理。要结合区域特点,分类制订并实施整治方案,坚决不搞“一刀切”,通过强化多部门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三)规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保达到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钢铁(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陶瓷(陶瓷制品制造)、有色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的总量控制指标,载明特殊时段的总量控制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台账要求。对于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确保信息完整、数据真实、填报准确。

  (四)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管。各地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建成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数据响应机制,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工业企业烟气超标排放行为。

  (五)强化移动源减排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加大老旧车辆淘汰力度,强化内河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要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要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加大对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部门联动,采取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减排项目按期投运,切实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强化跟踪调度。各地应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调度制度,全面调度本地减排项目推进实施情况,据实反映动态进展,对于进度滞后的项目或部门应及时予以督办,确保按期发挥减排效益。对于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要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强化跟踪督办,督促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工业污染源点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日常督查、年底抽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不正常运转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标排污的项目,在减排核算中扣减相应的减排量。

  (四)规范核查核算。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关准备工作,全面规范的搜集整理减排核算资料,真实反映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各项工作措施减排成效,通过减排核算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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