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两打”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3-11-2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两打”专项工作简报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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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续某某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随州市按照“两打”工作总体部署,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技术作用以及检察、公安机关法律监督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职能作用,汇聚力量协同监管,持续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严打重点,重拳出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一、案情简介

20233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时,了解到三里岗镇附近存在一个小化工企业,非法进行生产排污,执法人员迅速起飞无人机进行巡查搜索。通过无人机巡飞,发现位于随县三里岗镇八一桥村与柳林镇交界处有一处生产厂房,其毗邻坑塘的水质颜色异常。该厂房三面环山,周围也无住户,仅有一条泥巴小路与外界相连,位置极其隐蔽。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立即通知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检查组第一时间开展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起飞无人机巡查化工企业位置

环保、公安、检察院三部门联合现场办案讨论案情


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企业建设有一金属表面处理(镀镍)生产项目,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有成品铝盖5万只、半成品铝盖6万只、硫酸镍65公斤,生产过程有工业废水产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厂房右侧的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80米外的土质结构堰塘中,堰塘水质微黄,有异味,排口隐秘。经进一步调查续某某,在其自建的厂房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外面的土质堰塘中。

续某某小化工生产现场

续某某指认金属表面处理废水直接排放至土质堰塘


二、查处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202339日依法将涉案相关生产设备、成品铝盖5万只、半成品铝盖6万只、硫酸镍65公斤等予以查封扣押,并于2023310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公司对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地下水、土壤进行采样监测。2023410日,第三方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JX(2023)检字第0114号)显示,该企业的车间后方土壤重金属指标镍的含量为220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风险筛选值;该企业排放生产废水的土质堰塘重金属指标总镍的含量为40.4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mg/L40倍以上,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规定,本案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召开案情分析专题会,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对本案案情进一步进行梳理、讨论。20234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等规定,将续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情况移送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于2023417日立案侦查。现该案件正在侦查办理中。

三、案例评析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

一是细致开展现场检查,不放过每一条线索。执法人员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偶然从老百姓处了解到附近山里有一小化工企业。但是该企业三面环山,周围也无住户,仅有一条泥巴小路与外界相连,位置极其隐蔽。执法人员本着保护环境安全,履行监管职责,排除困难,最终锁定违法企业位置。

二是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随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保持定力、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依靠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新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拓展巡查功能,提高执法效率,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迅速锁定目标。

三是领导亲自参与,提高办案质量。在接到汇报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由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负责人亲自带队,并联系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赶赴现场,现场指挥、现场调度,形成“情报研判—精准溯源—定点执法—督促整治”工作闭环,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推动精准执法、高效执法,迅速固定证据,提升了办案质量。

四是公检提前介入,提高衔接办案。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第一时间和公安、检察部门取得联系,周密布署。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既有利于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关键证据取证、涉案人员调查询问,也有利于根据不同的要求,三方在现场各自取证,避免案件在移送、公诉过程中因证据标准不一致而延误,相互监督、相互互补。同时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涉案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固定了现场证据,也为下一步案件移交、公诉奠定基础,提高了衔接效能。。

五是案件警示。本案中,涉案企业金属表面处理(镀镍)产生的废水,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危害性极大,其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存在巨大威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联动,迅速端掉该违法企业,对本案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强力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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