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三打) 发布日期:2024-10-0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2024年第七批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三打)

案例一:随县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窝点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4年7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会同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及高城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检查,在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随县高城镇某公司厂房内存在一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加工窝点。经查,该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加工窝点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项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铅蓄电池壳、废极板和铅酸废液为《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含铅废物(代码HW31),危险特性T,C(毒性、腐蚀性)。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当日对该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加工窝点的废旧铅蓄电池极板、废旧铅蓄电池壳、铅酸废液实施查封扣押。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反映,废水中铅含量和镉含量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中规定的限值。

2024年7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将该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加工窝点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至公安部门,随县公安局于2024后8月5日,对该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加工窝点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随州市某医疗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未按要求联网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21 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经过前期对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排查,发现随州市某医疗机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调试、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环境问题,该问题交办曾都区分局调查处理。曾都区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医疗机构于2024年2月28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该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中明确载明医疗废水排放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但在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的规定和要求,曾都区分局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指导帮扶。2024年9月20日,曾都区分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成,但仍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曾都区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并表述由于前期建设过程中财务状况不佳,采购自动监测设备后款项一直未予支付,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没有调试和联网。当事人收到责令改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后,积极筹措资金,迅速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此次违法行为前两年内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且此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2024年9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随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18日,根据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4辆柴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无正当理由变更机动车尾气检验方法,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线索移送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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