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两打”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第1期) 发布日期:2024-10-0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


随州市“两打”专项工作简报


(第1期)


                               2024108




随县某电镀加工点非法排放

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5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反映一非法电镀作业点环境问题,初步研判这是一起涉嫌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案件。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以下简称“随县分局”)赶赴现场,并联合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和属地政府开展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电镀加工点位于某食品公司内,正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锌、铬)作业,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车间外1座水泥硬化收集池内,后用软管抽至东侧1座底部未硬化水池,东侧水池设置一排口,通过土质沟渠最终流入下方土质堰塘,土质沟渠有明显的排水痕迹。经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该电镀加工点相关水质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电镀加工点车间外的废液收集池污染物均超出《电镀污染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其中总铬超出标准3.31倍、六价铬超出标准6.85倍、锌超出标准39.53倍。

二、查处情况

该电镀加工点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24528日,随县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第一条第三、四、五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67日,随县公安局对该电镀加工点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案情启示

本案中,涉案产生的电镀清洗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对于周边水体、土壤危害性极大,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启动行刑联动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属地政府一并联合调查,及时固定违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厂区和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对该电镀加工点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进行异地扣押,以雷霆之击端掉该非法电镀加工窝点,对所有涉案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 1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