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6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小微水体污染类) 发布日期:2026-10-1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巩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效,解决群众身边小微水体污染问题,随州市持续开展畜禽养殖以及小微水体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养殖粪污直排、乱堆乱放、污染小流域和小微水体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026年全市查办的5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 案例1:随县厉山镇佘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2日,随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与厉山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河道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卸甲河水质异常。经溯源排查,发现佘某经营的养殖场未按照环评备案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丧失处理效能,养殖废水经沉淀池排口直排土质沟渠,最终汇入卸甲河小流域。经取样监测,其沉淀池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多项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下,当事人按要求迅速整改,对沉淀池进行清淤并完善养殖废水处置流程,消除污染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1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随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9月4日,随县公安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

案件要点:环评备案不等于治污设施可以“只建不管”,沉淀池等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失效,废水直排小流域,即使事后完成整改,也不能免除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整改仅作为从轻裁量情节。

≫ 案例2:随县高城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粪污外流影响外部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日,随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对该县高城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将生猪养殖产生的粪污直接堆放在场区南侧农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造成粪污外流,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下,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将粪污全部清运,消除污染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3.501万元罚款。

案件要点:畜禽粪污计划还田,不等于可以随意露天堆放于农田,堆放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致使粪污溢流外环境造成污染,属违法行为。

≫ 案例3:随县某养殖家庭农场未依法规范收集、贮存养殖粪污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6日,随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随县某养殖家庭农场违法露天堆放肉牛干粪。该经营主体分别在场区东南侧、厂区外西北侧农田设置两处堆粪点位,堆放区域均未配套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遇降雨极易发生粪污渗出、泄漏,存在环境风险。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下,当事人迅速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清运两处露天堆放的干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2.046万元罚款。

案件要点:畜禽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必须以规范贮存为前提,需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只是项目准入手续,不能免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 案例4:广水市陈巷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设管道直排畜禽粪污污染周边小微水体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3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陈巷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粪污输送管道,设置多处排污口,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向周边山林,粪污沿山坡漫流,极易汇入附近沟渠坑塘,威胁小微水体安全。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下,当事人按要求开展整改,拆除全部私设排污管道、清运积存粪污,消除污染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案件要点:私设管道偷排畜禽养殖粪污是农村小微水体重要污染源,养殖主体不得通过私设管线将粪污向外环境排放,必须落实粪污收集、贮存、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

≫案例5:广水市李店天子山某养殖场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3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和群众信访投诉,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排查。在对该市李店天子山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规范收集、贮存,未经无害化处理,溢流至外部未硬化沟渠。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下,当事人于4月30日完成首次整改。2026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整改“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养殖粪污再次溢流至场外沟渠中,属屡改屡犯。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完成粪污清理、土壤消污。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兼顾“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从轻情节和“整改反弹屡改屡犯”从重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2.8144万元罚款。

案件要点:主动整改不能完全免责,对整改之后同类问题反弹、屡查屡犯的养殖主体,要充分考量主观过错,依法从严裁量,防止“反复治、治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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