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提出“疫情中位运行期社区消毒的几点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29 10:46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信访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生态环保部门紧紧按照“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盘棋”和“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依据《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关干进一步做好新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当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努力实现疫情社区消毒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发展。

(一)抓好医疗机构、医废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废水环境监管工作。一是在医疗废物处置上,按照“一倍能力、一个暂存库、一个专班、一个方案”的原则,点对点逐一核实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情况,按现有处置能力“1比1”扩大一倍的原则,从废物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环节逐一进行安全性论证,确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或落实移动式处置设施,确定危险废物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应急设施,确定符合疫情防范要求的合适场所作为临时贮存库,保障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在医疗废水处置方面,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医疗废水收集,重点加强对医院废水的环境监管,协调卫健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稳定达标排放,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必要时加密消毒频次。三是对医疗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加强消毒以及无害化处置。

(二)严把污水处理关。一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污水,要求定点救治医院所有生活污水均要接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要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污水处理,加强对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的粪大肠菌群和余氯等指标开展检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二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每天检测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三)启动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增加余氯特征指标监测。疫情发生后,我市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水、空气自动站的监测预警作用,指导各地开展空气、地表水,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针对疫情防控过程可能存在的过度使用消毒剂的情形,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基础上,增加余氯等特征指标监测。依据生态环境部累计对6900余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的监测结果表明,2020年2月1日至19日,未发现受疫情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情况。其中,对994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余氯监测,7个饮用水水源地余氯有检出,浓度低于自来水厂出水标准,其他饮用水水源地余氯均未检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未受疫情影响。

下一步,我局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有差别的、分类消毒工作理念,实施精准消毒;二是加大饮用水质量监测频次,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基础上,增加余氯等特征指标监测;三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上,鼓励采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对“氯”进行降解处理,有效降低因社区消毒带来的环境次生危害。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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