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环保局:

目前,我市各地乡镇污水处理厂已于2019年底基本建成,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行。为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现就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分局要上门宣传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事先告知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提醒、督促辖区内已建成并运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迅速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因疫情影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主验收的,要提醒建设单位在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自主验收;已完成自主验收但未完成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实行承诺制,在疫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加强监管。各地分局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帮扶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断面水质达标发挥减排效益。

三、严格执法。对经提醒、告知,在疫情结束后仍不及时开展自主验收并完成备案程序的,投入正式运行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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