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2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一、政府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噪声扰民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广大市民热切关注。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是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回应了新时代民众对安静居住环境的更高需求,更新了更为全面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新噪声法自202265日起施行。由于考虑到全国各个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工作职责安排以及其他具体管理措施的差异性,新噪声法对部分内容仅做出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中要求,“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省环委会《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鄂环委〔20205号)中明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

二、立法拟解决的问题

政府立法对于保障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厘清噪声管理职责。新噪声法对绿色护考、夜间施工证明管理等13个工作职责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而是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急需在政府立法中予以明确,促使相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同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将新噪声法新规落地。新噪声法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噪声难点问题,例如规定了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及时消除危害,规定了对排放噪声不超标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也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并须承担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噪声污染监管执法的“痛点”。为确保新噪声法所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落实落地,急需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相关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立法是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城区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引起了广大市民热切关注。对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照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宁生活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还有很多短板。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创建文明和卫生城市,既需要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更需要通过立法实现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

三、主要内容

共有4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新噪声法中13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中未予明确的监管部门予以确定,切实明晰了各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二)对新噪声法中“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情形进行了明确。《草稿》规定对在建设施工中违规使用噪声超标机械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在住宅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开设卡拉OK、音乐酒吧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和从事商业宣传,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共场所21时至次日7时开展娱乐、健身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按规定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噪声污染工具开展装修作业,中考、高考期间在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人为产生噪声污染等情形,“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提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执法效果。同时,将5种“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规定为“噪声污染”,推动新法新规落实落地。

(三)对新噪声法规定的防治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草稿》紧盯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愁盼问题,对绿色护考、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夜间施工、公共场所娱乐等噪声污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切实解决广大群众所关注的噪声污染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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