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7-23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该法典整合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内的多部环境法律,在监督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新的规定。为确保《办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同时结合两年来的执法实践,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作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有新变化。《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典整合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内的多部环境法律,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原《办法》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和部分条款表述需相应更新,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执法实践有新需求。《办法》施行两年来,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执法实践中,暴露出部分条款存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执法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6年初,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办法》修改工作。一是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条款,逐条比对《办法》与上位法的衔接情况,确定了需要修改的条款清单。二是组织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三是参考了省内外部分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更新法律依据。将相关条款中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统一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相应调整法规条款编号,确保与上位法衔接一致。

(二)优化部门职责表述。根据《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所涉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责边界,减少执法交叉与空白。

(三)完善法律责任条款。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处罚规定,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衔接性修改,细化了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和适用法条,增强了执法操作性。

(四)规范条文表述。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使条款逻辑更加清晰、语言更加严谨。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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