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和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是减少移动源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26〕10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和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移动源污染防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
根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环大气〔2026〕14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26〕10号)要求,各地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和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到2028年全省力争淘汰60%国四及以下中重型柴油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工程机械。
(二)现实管控需求
据生态环境部《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显示,移动源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首要来源,其中柴油车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87.1%和99%以上;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排放的氮氧化物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6.2%。柴油车和工程机械是移动源的重点管控对象。
从全省情况看,仙桃、荆州、十堰、孝感、黄冈、天门、荆门等城市均已划定国四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高排放移动源管控区域、提升管控标准,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和迫切需求。
(三)前期工作基础
我市分别于2020年、2023年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随政发〔2020〕17号)和《关于划定随州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随政发〔2023〕16号),在推动老旧车械淘汰、减少移动源排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变化和管控标准提升,现行通告的管控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进一步优化调整,管控标准亟须由“国一及以下”“国三及以下”分别提标至“国二及以下”“国四及以下”。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两个通告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参考了荆门、宜昌等地相关通告及政策文件,先后征求了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1.禁止使用区域。与现行通告(随政发〔2020〕17号)相比,管控区域调整为随州城区及周边东起随州大道、西至炎帝大道合围的区域,重点管控建筑施工、工业企业、物流园区等集中区域,并将管控标准由“国一及以下”提标至“国二及以下”。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等标准,将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或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功率37千瓦及以下排气烟度值不高于0.80m⁻¹,功率37千瓦以上排气烟度不高于0.50m⁻¹且无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等)、场(厂)内机械(叉车、起重机、牵引车等)、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
3.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4.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随政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1.禁行区域。与现行通告(随政发〔2023〕16号)相比,禁行区域调整为随州城区及周边东起随州大道(不含,下同)、西至炎帝大道合围的区域,并将管控标准由“国三及以下”提标至“国四及以下”。
2.高排放机动车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高排放机动车主要包括: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含2017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货车、2018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货车,具体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柴油三轮车。
3.豁免情形。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不受禁行限制。
4.监管职责。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划定随州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随政发〔202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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