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3-5776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3〕1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31 15:10
编辑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0-31 15:10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就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一)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

(二)随州市南郊柳树埫工业园,随州小微企业孵化园,随州市青春化工工业园,以及曾都区何店镇、万店镇工业集中区;

(三)市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域。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督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采取集中供热措施。

燃气、电力等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 、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经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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