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2-3109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6-10 19:30
编辑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 发布日期:2022-06-10 19:30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职责分解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发〔2022〕5号)、《随州市贯彻落实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责任清单》(随营商办发〔2022〕1号)及《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落地见效,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授权行使政务服务事项权限。以“就近、方便、高效”为原则,落实“就近办、马上办”政务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等事项下放至区县分局实施,提升县级政务服务质效。(责任单位:法规科、规财科、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责任单位不分先后主次,下同)

(二)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对重点建设项目,提前介入,提供选址、环评前期咨询,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规避项目运行后环境风险,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移交;邀请市场主体代表和环保领域专家,协商解决项目落地、危废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等生态环境方面的热点问题。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进企业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法规科、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监测信访科、各地分局)

(三)建立环评管理台账。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与发改、工信、交通、水利、商务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开启线上线下双通道、场内场外双指导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四)加强跟踪包保服务。对“三本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免费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五)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门例行监测站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责任单位:环评科、监测科,各地分局)

(六)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材料容缺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全本、专家评审意见、公参说明等资料后,对其他资料容缺受理,公示完成后出具审批意见,申请人在15工作日内补齐容缺资料;(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七)提升审批服务质效。推进不见面审批,落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要求。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于环评管理;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要求依法履行环评管理职责,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责任单位: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各地分局)

(八)创新优化审批方式。实行环评并联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九)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加大对重点项目涉及排污许可事项的指导帮扶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在完成环评登记备案后同步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服务。指导环评编制单位在报告编制中有效融合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责任单位:环评科、各地分局)

(十)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专家费、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专家审查费、建设用地土壤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费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免费提供快递送达办件结果;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延长免检周期;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业务的建设单位,提供免费复印。(责任单位:水科、大气科、环评科、固废辐射科、土壤生态科、各地分局)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试行排污权交易容缺受理,实行先审批后补齐,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责任单位:水科、大气科、规财科、环评科、各地分局)

(十二)创优法治营商环境。清理废止(修订)破坏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准入条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变环境执法“事后查处”为“事先服务”。落实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动态调整并严格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等智能执法模式,减少正面清单内企业(项目)现场检查频次;适度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依规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规定;强化“执法+服务”,送法入企,主动上门对企业完善手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自行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环保政策和技术指导,督促整改,帮助企业少走弯路,不断提升环保守法责任意识。(责任单位:法规科、支队、各地分局)

(十三)实行信用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差别化监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给予优先调剂总量、倾斜环保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鼓励性措施,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一般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配合信用监管主管部门修复企业信用。(责任单位:法规科、支队、各地分局)

(十四)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建立常态化环评中介技术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实行日常考核、专家评分、定期公示,每季度开展环评报告质量复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倒逼环评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环评质量,坚决禁止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市场;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严格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固废辐射科、环评科,各地分局)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党建惠企活动,“多开清单、慎开罚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立许可与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问题的,及时提醒,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法规科、支队、各地分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陈松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地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环保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督导任务推进落实,开展效果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组建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机关科室、各地分局为成员的重大项目“包保”服务工作队,全过程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咨询、环评、审批、验收等环节的指导帮扶。

(二)强化责任落实。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地分局要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依职责认领任务、细化措施、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市局将不定期调研调度优化营商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对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纪问责。

(三)强化跟踪问效。建立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及问题收集渠道,公布优化营商环境问题举报邮箱,对收集问题及时转办,妥善处理,不断优化整改,切实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质效。

(四)强化政策宣传。依托市局网站、双微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大力宣传解读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正面引导及负面警示,及时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敢于曝光本系统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营造共同关注、支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一览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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