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3-2400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字号 鄂环函〔2023〕4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5-19 08:30
编辑 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我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9 08:30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关于做好我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 34 号)工作要求,为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写环境影响说明,市(州)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专章,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其中,环境影响说明应单独成册,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专章在规划说明中单独成章,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依据“双评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成果,预测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预审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评审环节,省生态环境厅派代表参加评审。

对于市(州)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篇章(专章)的技术评审,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实时参与并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衔接互动。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启动规划环评工作,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同推动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充分利用“双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及时交流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避免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相脱节。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畅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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