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3-5972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39
编辑 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 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14 15:39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审核: 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原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适用本制度: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五)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笫三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评促改、鼓励修复原则。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定、交更、注销应当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环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

笫四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良好单位、环保信用警示单位和环保失信单位四个等级,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依次标记为绿标、蓝标、黄标和黑标。

笫五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环保信用评价记分指标分为被实施行政处分、下达政命令等指标和环保诚信指标。依据《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参评单位首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80,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评分高于90分(含)的参评单位可申报为环保诚信单位;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高于40分低于70分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低于40分(含)或者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为环保失信单位。

笫六条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指标以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评分依据。参评单位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加分依据由参评单位提供。

证明材料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不得累计加分。

第七条环保诚信单位的评级,由参评单位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需实际生产经营2年以上,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环保信用良好且在其他领域不能被评定为环保失信等级,在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清洁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八条直接定级是指不采用评分定级方式将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参评单位评定为环保失信单位。在上一年度,参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失信单位”:

(一)因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八)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九)被生态环境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作假的

(十一)实施或者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存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环保失信情形的。

第九条被评定为环保失信单位,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笫十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反映单位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继续记录。记分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

生态环保信用评价记分实时情况和评价结果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大洪山环保局每年1220日前报送参评单位名单到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告知参评单位。生态环境局原则上每年1231日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并发布全市参评单位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二条参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要求登录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等相关工作。

参评单位接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未参加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参评单位环境行为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形成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实时记分分值并发送动态记分预警通知至参评单位原则上每年115日前统计形成上一年度累计得分。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累计得分,审核形成参评单位年度生态环保信用拟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每年3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笫十四条参评单位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生态环保信用动态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以下时限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宪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一)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对环保信用动态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笫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参评单位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参评单位。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笫十六条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参评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

环保信用修复

笫十七条环保信用警示单位、环保失信单位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鼓励参评单位通过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采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环保信用

笫十八条参评单位要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保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通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修改信用信息记

笫十九条对于以下进行信用修复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国家另有规定的严失信行为信息。

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单位(绿标),可以享受以下鼓励性政策: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行政检查中,酌情降低监管级别,减少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三)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绿标的参评单位,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除现场检查;

(四)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及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评选各类先进需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年环保信用评价列入绿标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评单位,可直接编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相关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不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非分布在长江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的化工、纸企业;

(三)近三年内不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引导环保信用良好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鼓励环保信用良好单位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单位目标努力。

第二十三条对环保信用警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信用警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责令该单位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单位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信用警示单位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信用警示单位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单位或者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失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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