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798/2026-078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政办函〔2025〕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5-28 09:50
编辑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 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关于明确随州市噪声污染防治部分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8 09:50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审核: 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法律条款中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内容职责分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此条款由教育部门等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文化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此条款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经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此条款中涉及城市高架、轨道交通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管,涉及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向省级部门进行反馈处理,涉及铁路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省级相关部门、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反馈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此条款中涉及公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牵头负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此条款中涉及政府职责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涉及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涉及进口淘汰的设备,由海关负责监管。涉及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经信部门负责监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涉及机动船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处罚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处罚权,涉及铁路机车车辆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处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此条款第一、二项中涉及城市道路养护和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处罚权,涉及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处罚权,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处理。第三、四项,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处理。)

二、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领各自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力度,形成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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