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湖北运诚制版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拟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湖北运诚制版有限公司 | 91421300MA496YX833001Q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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