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建设项目谋划及项目招商落地的环境可行性,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前期指导,引导项目建设及投资“少走弯路”“规避硬伤”,现梳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审批把关的主要原则,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一、政策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未作规定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二、项目准入基本原则
(一)生态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采矿、电力、水电、风电、光伏、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道路、铁路、水利、管线及管道运输等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
1、产业政策相符性。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核查,不得为限制类及禁止类。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是否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相符。
2、法律法规相符性。主要关注《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符性。(具体看项目涉及类型)
3、规划相符性。与《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各类主功能规划(如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各行业省、市发展规划相符性(如风电发展规划等)。
4、三线一单相符性。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印发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了解项目所处的管控单元类型,对比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5、生态红线相符性。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红线处理的意见,开展不可避让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规划环评及结论相符性。如果某区域或流域开发、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了规划环评,须看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结论是否相符。(如水力发电规划是必须做规划环评,那水力发电的项目,就必须符合水力发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
7、审批原则相符性。2015-2018年间,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电、高速公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机场、港口、水利等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项目选址、污染防治措施等要符合审批原则要求。
8、政策文件相符性。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9、敏感目标防护要求。项目产生大气污染、振动、噪声等会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引起邻避效应的项目(如铁路、高速公路、风电等),选址选线尽量避让居民集中区,或对敏感目标予以搬迁,具体环境防护距离以最终环评报告论证确定。
(二)污染影响类项目(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1、产业政策相符性。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核查,不得为限制类及禁止类。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是否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相符。
2、法律法规相符性。主要关注《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的相符性。(具体看项目涉及类型)
3、规划相符性。与《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湖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各行业省、市发展规划相符性(如湖北省低碳冶金工业、现代化工、绿色建材等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市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4、三线一单相符性。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印发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了解项目所处的管控单元类型,对比产业准入、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5、生态红线相符性。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红线处理的意见,应开展不可避让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规划环评及结论相符性。工业园区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了规划环评,要看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结论是否相符。(如工业园区做了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列明了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类型、明确了限制、禁止的项目类型、工艺、产品等,制定了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项目准入时需严格执行)。
7、审批原则相符性。2015-2018年间,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火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制浆造纸、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等工业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项目选址、工艺水平、污染防治等要符合审批原则要求。
8、政策文件相符性。与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固废管理、化工行业整治、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两高”项目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限养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禁燃区管理、工业炉窑整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系列行动、氮磷污染防控等要求相符性。(例如:《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应避开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长江干流3公里范围内、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和磷石膏库。)
9、行业准入条件相符性。项目选址建设与行业准入条件规定要求是否相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轮胎行业准入条件》、《铸造企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对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技术、装备和工艺等进行了规定。)
10、产能置换要求相符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有关问题的意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规定: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矿等行业等需要实行产能置换。
11、区域环境容量及总量指标替代相符性。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达标;是否有污染物消减方案和总量指标替代来源。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必须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否则不得审批相关项目。
12、区域限批要求相符性。关注区域、流域是否被实行区域限批,根据区域限批要求予以准入。
13、敏感目标防护要求。项目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大气污染、振动、噪声等会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引起邻避效应的项目(如化工、危化品仓储、冶炼、钢铁、水泥、火电、垃圾焚烧等),选址尽量避让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应位于城市、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具体环境防护距离以最终环评报告论证确定。(预选址可参考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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