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建立与发改、经信、交通、水利、商务、农业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
二、引入专家咨询服务,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三、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
四、建设单位可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擅自提级或改变。
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
七、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
八、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九、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总量指标挂钩,无需总量指标替代。
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容缺受理,实行先审批后补齐,排污权交易作为排污许可及竣工验收必须条件。
十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专家费、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专家审查费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十二、服务窗口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填报指导。
十三、提供环评技术单位信用查询,协助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信用评价好、技术能力强的技术服务单位。
十四、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入园项目,支持开展园区代办服务,可由企业委托园区管委会或技术单位代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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