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查(扣)字〔2023〕2号
当事人 | 名称:王**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联系电话:183******** 邮政编码: 4413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王**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42900119**********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2023年10月11日下午,根据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的投诉,我局曾都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发现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油漆桶收集、转运等经营活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十三条。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 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蓝色三轮车 | 蓝色三轮车一辆(含废油漆桶)共915kg | 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1-49 |
/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院内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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