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3〕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恒城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17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24

                                                    

随州恒城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F0HT09T

法定代表人:詹城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店村二组

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店村二组

随州恒城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店村二组建设的清障车配件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对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店村二组建设的清障车配件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曾都区分局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023年9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8月25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7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2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49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肆万玖仟元(¥49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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