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3〕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亿丰泵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25

                                                    

随州亿丰泵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7545X1

法定代表人:李安义

住所:曾都区经济开发区

经营地址:曾都区经济开发区

随州亿丰泵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2023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三十四组交办的你公司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醛废气未按环评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问题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对铸造车间固化造型工艺使用呋喃树脂,环评中要求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醛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但实际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治理的事实确认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国家大气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提供的随环建审〔2010〕30号《关于随州市亿丰型钢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油泵、50000台水泵、50000台真空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随州市亿丰型钢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油泵、50000台水泵、50000台真空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章节复印件、《随州亿丰泵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0台油泵、50000台水泵、50000台真空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在2023年10月7日前,对在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从事的油泵、水泵、真空泵项目铸造车间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醛废气按照环评要求,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2023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醛废气已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了废气收集装置,并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同时你公司报送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报送的《亿丰泵业现场监督帮扶问题整改报告》,2023年9月7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以“我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全力以赴筹备资金,集中人力物力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因公司管理水平有限、财力有限,有些方面没有意识到,是我们的过错,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是我们自己发现或者有关部门指正,我们都是积极主动的整改;现我司经营举步维艰,恳请取消处以罚款”等为由,要求取消处以罚款。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提出取消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2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递交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11月10日的《关于对随州亿丰泵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的复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量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固化造型工艺产生的甲醛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肆仟元(¥24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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