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3〕2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26

                                                    

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95821D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

住所:湖北随州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经营地址:湖北随州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2023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34组交办的你公司4个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㈠你公司生产车间破碎工段、筛分工段未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㈡2023年6月30日未生产,但6月30日随州维克昇检测有限公司到你公司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㈢造粒高塔未按照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安装UV光解除臭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国家大气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提供的SW【检】字202306003号《检测报告》及采样现场情况核查表复印件、《湖北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200kt/a高塔造粒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相关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限你公司在2023年10月7日前,对生产车间破碎工段、筛分工段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限你公司在2023年10月7日前,对造粒高塔按照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安装UV光解除臭治理设施。2023年10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对生产车间破碎工段、筛分工段、造粒高塔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提供了按技术规范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及相关记录,同时你公司报送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报送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的《关于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23年9月7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递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我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一直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行为轻微,申请减轻处罚”等为由,申请减免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申请,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理由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并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递交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的《减免行政处罚申请》,2023年11月10日的《关于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申请〉的复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㈧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㈡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量、表45违反监测设施、设备与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4万元的罚款。

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2万元的罚款。

对你公司未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8.4万元的罚款。

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壹拾贰万元(¥12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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