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3〕2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安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27

                                                    

随州市安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09716656B

法定代表人:彭成海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水三路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三路108号

随州市安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生态环境部2023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34组交办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查,你公司对下列情况确认属实:㈠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措施落实,圆口、预热、熔断、分底工序上方集气罩及15米高排气筒未设置;㈡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措施落实,投料配比工序上无集气罩,产生的粉尘未按照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要求落实;㈢炉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内二氧化硫分析仪三次全流程通标气测试,分析仪量程为0-1000mg/m3,标气浓度为284PPM,按300秒每次进行通标测试,结果分别为:1.5mg/m3、0.6mg/m3、0.3mg/m3。相对误差分别为:-99.82%、-99.93%、-99.96%。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国家大气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对圆口、预热、熔断、分底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天然气燃烧废气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限你公司10月7日前,投料配比工序上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按照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要求落实;限你公司10月7日前,对炉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内二氧化硫分析仪进行检修并进行通标测试,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针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另案处理。

2023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圆口、预热、熔断、分底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已安装集气罩及排气筒,投料配比工序已安装集气罩及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5日的随环指字〔2023〕1号《指定立案管辖决定书》及案件移送材料清单、2023年10月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3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9月7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递交了《申请》,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由于近几年公司在环保设备上已陆续投入壹仟多万元,每月环保设备运行费用也在一百万元以上,加上原材料大幅上涨,公司经营异常困难”等为由,要求给予减免罚款。

针对你公司的申请,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理由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递交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 6日的《申请》,2023年11月10日的《关于对随州市安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复函》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陆万肆仟元(¥64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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