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29号
湖北东越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C66M27
法定代表人:贺向东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艺园特一号(湖北江南特种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特一号
湖北东越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三十四组交办的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实为你公司租赁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你公司对烘干废气环评报告要求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加解吸脱附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实际采用过滤棉加UV光氧工艺进行处理的情况确认属实。此行为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国家大气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23年9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4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2023年9月4日提供的房屋租赁及汽车涂装加工合同、随环曾建审〔2021〕4号《关于对湖北东越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涂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湖北东越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涂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3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2023年10月18日前按照环评要求,烘干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加解吸脱附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2023年9月25日,你公司报送了整改报告,报告内写明已进行整改,烘干废气已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加解吸脱附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2023年10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烘干废气已按照环评要求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加解吸脱附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2023年9月25日的《整改报告》,2023年10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9月19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3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3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量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烘干废气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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