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随环曾解(扣)字〔2023〕2 号
李**:
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
性别:*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2023年10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发现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从事电镀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南侧厂房内直径0.63米的排放口流入地下渠,经由厂房东边界外排口排放至无防渗措施渠道。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依法作出了随环曾查(扣)字〔2023〕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厂房内涉案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实施了查封。
2023年11月8日,你向我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解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解除对你厂房内蓝色塑料桶(4个)、成品件(三堆)、生产设施(3台)、生产水池(8个)的查封。
请你于2023年11月14日前,凭本决定书领取上述解除查封物品。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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