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17 号
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859571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必强
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3日-28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2023004轮次检查组(以下简称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办给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2023年9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针对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交办问题:企业喷涂车间建设有一间烘干房,烘干废气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需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但现场未见相关治污设施。
调查情况:2023年9月19日,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46页)及排污许可证(第3页、第54页、第55页),均要求你公司烘干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但你公司未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023年9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视频、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15号),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你公司烘干房内已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11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2号),于2023年11月10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15号)和2023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10月12日复查时现场照片、2023年11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2号)和2023年11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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