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3〕30号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0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330

                                                    

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479247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经营地址: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

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日、9月6日及9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从事的复混肥生产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㈠18万吨生产线循环废水从循环水池中溢流至雨水沟外排,9月2日对雨水沟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8mg/L、氨氮59.5mg/L、总氮86.0mg/L、总磷22.2mg/L,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处理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函》、2023年9月2日、9月6日及9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签字时间为2023年9月6日及9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随环监(JD)字第202304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你公司提供的随环管验【2015】8号《关于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氨化复合肥和20万吨/年缓释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意见的函》复印件、《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30万t/a复混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复印件、 随环验字(2010)第(1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未改正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023年11月18日及1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对循环池进行加固,循环池无废水外排。你公司提供了污水处理协议、2023年9月份监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其中9月份2蒸吨及4蒸吨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未开展监测,9月份18万吨复混肥生产线产生的氮氧化物未开展监测,你公司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6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1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SW【检】字202309029号《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污水处理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7日的随环曾罚监(听)告〔2023〕3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生产废水外溢至雨水沟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8万元的罚款。

㈡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处3.4万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贰拾壹万肆仟元(¥21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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