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字〔202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久富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20

随县久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CJLL1M4Y

彭新建

            址: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二组

随县久富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县久富包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投资300万元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二组从事纸和纸板容器生产销售项目以来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10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10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2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CJLL1M4Y)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26日对你公司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迅速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环评手续验收合格之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20231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还在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于20231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6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17《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0月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1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1月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1月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随州工行随县支行

账号:1805021829250000679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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