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字〔2023〕21号湖北资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21

湖北资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AMUU3N

法定代表人吕意

      址: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二组

湖北资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湖北资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9月投资300万元在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二组从事钾长石加工与销售项目以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10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10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26《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AMUU3N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3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湖北资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的钾长石加工与销售项目迅速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待验收合格之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202311616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我局于202311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30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20《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0月3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1月6日、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1月1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1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5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7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随州工行随县支行

    号:180502182925000067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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