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随环曾责停字〔2023〕2号
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479247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星光工业园
经营地址: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日、9月6日及9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从事的复混肥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㈠18万吨生产线循环废水从循环水池中溢流至雨水沟外排,9月2日对雨水沟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8mg/L、氨氮59.5mg/L、总氮86.0mg/L、总磷22.2mg/L,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㈡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处理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函》、2023年9月2日、9月6日及9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签字时间为2023年9月6日及9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随环监(JD)字第202304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你公司提供的随环管验【2015】8号《关于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氨化复合肥和20万吨/年缓释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意见的函》复印件、《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30万t/a复混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复印件、 随环验字(2010)第(1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未改正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023年11月18日及1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对循环池进行加固,循环池无废水外排。你公司提供了污水处理协议、2023年9月份监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其中9月份2蒸吨及4蒸吨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未开展监测,9月份18万吨复混肥生产线产生的氮氧化物未开展监测,你公司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6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2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1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SW【检】字202309029号《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污水处理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我局对你公司已被责令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但你公司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拟责令你公司在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从事的复混肥项目停产整治,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7日的随环曾责停(听)告〔2023〕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产整治依据和改正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从事的复混肥项目停产整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并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拒不停产整治,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㈡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之规定,报请曾都区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从事的复混肥项目停业、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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