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25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19号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53415366Y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

地址: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云龙大道188号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25日,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车间化粪池和食堂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经雨水排放口排入府河。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202311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打印件、202312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B-12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3年11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随环监(JD)字第2023064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12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B-5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312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罚综法告(随环高监罚告〔2023〕B-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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