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维克昇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1

                                                  

随州维克昇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QKDU74

法定代表人:周权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园(8号地)望城岗村3幢第6层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交办的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自行监测相关问题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委托的检测公司你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开展颗粒物检测时,未对该公司实际工况进行核实,在该公司非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颗粒物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开展颗粒物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和检测资质信息。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权的身份信息。

3.你公司2023年10月9日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陈某某和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4.SW【检】字202306003号《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30日工作人员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开展颗粒物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相关信息。

5.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复印件,证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写明企业工况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的信息

6.2023年8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国家大气监督帮扶第十一轮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2023年6月30日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工况不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的信息。

7.2023年10月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30日在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开展颗粒物检测时,未对该公司实际工况进行核实的信息。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禁止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字〔2023〕3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前,按照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2023年1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查,你公司提供了整改情况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1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3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2.2023年12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2023年1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的信息。

3.你公司2023年12月14日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监测时未对实际工况进行核实的整改信息。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随环曾罚监告〔2023〕3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20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3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㈡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5违反监测设施、设备与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在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非正常生产工况下对其开展颗粒物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捌万肆仟元(¥:84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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