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10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2

                                                    

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60688249H

法定代表人:艾银波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7日和10月13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随州市远程监督帮扶2023005轮次问题清单过程中,对清单中涉及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15日,你公司在报废车辆拆解过程中,未按环评和验收要求,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自然沉降处理方式对报废车辆拆解产生的切割粉尘进行收集处理,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信息。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银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银波的身份信息。

3.你公司2023年10月7日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徐某某和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4.你公司2023年10月8日的《证明》,证明你公司的企业规模信息。

5.随环曾建审〔2022〕12号《关于对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随州市诚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评和验收对切割粉尘处理要求的信息。

6.《随州市远程监督帮扶2023005轮次问题清单》(9月15日),证明清单中涉及你公司环境问题的信息。

7.2023年10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7日和10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公司在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过程中,对产生的切割粉尘未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自然沉降处理的信息。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前,对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568号从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切割废气,按环评及验收要求,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自然沉降处理,控制、减少粉尘排放。2023年1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切割操作工作业时开启了焊烟净化器,焊烟净化器运行正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1日的随环曾责改字〔2023〕3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收到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

2.2023年12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我局核查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信息。

3.你公司2023年12月1日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信息。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20日的随环曾罚监告〔2023〕3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拟将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报废车辆拆解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一)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二)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