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 随 )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市俊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MA4978WJ1P
地址: 随县洪山镇杜家店村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随县洪山镇杜家店村从事的机制砂生产项目中,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年1月 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法定代表人赵俊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公司责任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赵俊东的身份信息的身份;
2. 2024 年1月 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公司生产的情况;
3. 2024 年1月 9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公司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4、2024 年1月 9日,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石乐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石乐义和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县洪山镇杜家店村从事的机制砂生产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物料堆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4年1月26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对物料堆场部分采取了围挡、遮盖措施。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5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4〕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1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2024年1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2024年1月30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2月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3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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