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随环(曾)解查(扣)〔2024 〕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341222************
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现住址:孝感市孝南区*************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对你涉案的一辆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及你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3854KG)作出随环(曾)查(扣)〔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24年2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延期扣押决定书》,对被扣押的涉案车辆和废旧铅酸电池实施延期扣押。
因我局已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扣押期限已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法对你涉案被扣押的一辆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及废旧铅酸电池(3854KG)解除扣押。
请你于2024年4月1日前,凭本决定书和随环曾罚字〔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随州市嘉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领取被扣押物品,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后,对被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3854KG)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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