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
发布日期:2024-03-28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10

                                                                                           

王某某:

身份证号码:341222************

性别:男              民族:汉

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现住址:孝感市孝南区************

王某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9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随州市时代广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时代广场从事废旧铅酸电池收购活动。经对你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称重共计3854KG。为防止你收购的废旧铅酸电池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我局依法对你涉案的一辆江淮牌白色车辆(车牌号为鄂******)及你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3854KG)实施了查封扣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复印件,证明你责任主体信息。

2.2024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9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你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的信息。

3.《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入库单》,证明你被查封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信息。

4.2024年1月30日的随环(曾)查(扣)〔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我局对你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及涉案车辆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信息。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024年2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延期扣押决定书》,对被扣押的涉案车辆和废旧铅酸电池实施延期扣押。你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延期扣押决定书后,分别向我局递交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无证从事废旧铅酸电池收集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30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2月28日的随环(曾)查(扣)延〔2024〕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延期扣押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延期扣押决定书的信息。

3.你2024年1月30日、2月28日递交的《保证书》,证明你保证不再无证从事废旧电池回收的信息。                                                                           

我局于2024320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320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94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规定决定对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将已被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3854KG)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2.对你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随州市时代广场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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