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4〕3号
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
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92421321MA4879DU2K
投 资 人:周传东
地 址: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二组
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 2023年12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在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生产项目中,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进出车辆未冲洗,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4213021978102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21MA4879DU2K)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厂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在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二组从事的建筑石料生产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5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对部分石料采取围挡、遮盖措施。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8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4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2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2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3年12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总表1、总表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43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厂罚款3.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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