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0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7号

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91457714W

法定代表人:段林

地址:随州市高新区鹿鹤大道与五星路交叉口东南角1

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7日,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服务中心)收到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关于移送王**涉危废一案的函》根据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王**运输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系从你公司流出。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先后于2023年10月20日、10月24日前往你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1日上午7时45分,废品回收人员王**(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与你公司生产厂长肖**取得联系,称要向其购买废油漆桶。8时10分,肖**在你公司门卫出入车辆登记表上进行登记“转运废油漆桶”并签名,11时33分,**驾驶的蓝色三轮装载废油漆桶并用雨布覆盖离开你公司,13时21分,王**在运输废油漆桶过程中途经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在晶智公司附近被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废油漆桶287个,总重量(含三轮车)915kg。

以上事实,有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关于移送王文书涉危废一案的函》、2023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1日及10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1日及10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涉案车辆及废油漆桶称重单、随环曾查(扣)字〔2023〕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随环曾解扣字〔2023〕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扣押决定书》、2023年10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关于对湖北帝成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厢式运输车和多功能抑尘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随环高审〔2021〕3号)、生产厂长肖**与王**2023年10月11日7时45分通话记录打印截图、2023年10月11日11时33分你公司内监控视频截图、你公司门卫出入车辆登记表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规定,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311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0日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废油漆桶交由随州市嘉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运处置。

以上事实,有2023112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4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202312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6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12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关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6号)的回函。

2024122,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随环听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将于2024131日上午930举行关于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的听证会

2024311日,我局依法作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终止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随环终听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终止听证。

以上事实,有《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递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关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G-16号)的回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随环听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终止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随环终听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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