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09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11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1823Q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5日和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鄂环交(随)〔202366号《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对你公司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从事的专用汽车改装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VOCs许可排放总量为0.7296吨年,但你公司2022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0.80443吨此行为属于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随环现状备字〔2016〕1号《关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改装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复印件及相关环评报告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改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VOCs许可排放总量为0.7296吨每年的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01季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季报)、2022年02季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季报)、2022年03季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季报)、2022年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VOCs实际排放总量为0.80443吨的信息。

6.你公司提供的K&Y(2022)[检]字第01033号《检测报告》复印件、鄂K&Y(2022)[检]字第05023号《检测报告》复印件、鄂K&Y(2022)[检]字第08036号《检测报告》复印件、鄂K&Y(2022)[检]字第12151号《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信息。

7.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鄂环交(随)〔202366号《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信息。

8.2024年1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1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信息。

9.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证明》,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程力专汽涉嫌总量超标的整改情况报告》。

2024年3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2023年度VOCs实际排放总量0.174727吨,未超过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3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你公司报送的2024年2月29日的《程力专汽涉嫌总量超标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的情况。

3.2024年3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3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信息打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VOCs实际排放总量的相关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湖北智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4321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22日,公司向我局递交《申请》,申请减免处罚。4月3日,我局针对公司申请经研究决定予以减免,并对你公司进行回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319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你公司递交的2024年3月22日的《申请》,证明你公司申请减免环保处罚的相关信息。

3.2024年4月3日的《关于对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回复》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申请》回复的相关信息。

法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34-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从事的专用汽车改装项目过程中,2022年度VOCs实际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拾壹万元(¥11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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