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16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12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7352P

法定代表人:杨晗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经济开发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4日、1月5日和1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鄂环交(随)〔20236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北郊星光工业园从事的专用汽车改装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西南侧建设的8个油漆喷涂间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2021年8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随州市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专用汽车涂装车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的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01月至12月东正油漆领用明细、2023年01月至12月东正油漆领用明细,证明你公司2022年及2023年油漆使用的信息。

6.鄂环函[2006]155号《关于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00辆/年专用汽车改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及相关环评章节复印件、随环建审〔2017〕114号《关于对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东正二期扩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及相关环评章节复印件、随环管验[2017]11号《关于对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00辆/年专用车辆改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东正二期扩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载明的建设内容信息。

7.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鄂环交(随)〔20236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信息。

8.2024年1月4日和2024年1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1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1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1月4日和1月1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信息。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公司在2024年3月3日前,依法履行你公司西南侧建设的8个油漆喷涂间相关环保手续。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公司收到我局随环(曾)责改〔202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递交了《关于东正公司8个油漆喷涂间环保手续延期整改的申请》,我局结合实际对你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回复,同意你公司环保手续整改延期。

2024年3月11日和2024年3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你公司未生产,油漆喷涂车间正在安装配套的环境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31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你公司递交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2月2日的《关于东正公司8个油漆喷涂间环保手续延期整改的申请》,证明你公司8个油漆喷涂间环保手续需延期整改的申请信息。

3.2024年3月12日的《关于对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延期整改的回复》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环保手续延期整改申请的回复信息。

4.2024年3月11日和3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1日和3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3月11日和3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11日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随州市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信息。                                                                                                                                                                                                                                                                                                                                                                                                                                                                                                                                     

2024321日以随环(曾)罚告〔2024〕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听证会申请书》,要求听证2023年3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听[2024]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公司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2024年4月7日,我局举行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按照相关规范,该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8个油漆车间建设项目2022年1月24日已经向环保局登记备案,该项目已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2、该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是2022年以后,即2022年1月24日。3、该案适用法律有争议,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应当适用《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均对该案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未批先建”,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4、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应当不予处罚。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裁量基准规定,该案处罚金额过高。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我局听证会上予以回复: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三、汽车制造业,该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由企事业单位自主填报,属于你公司自主行为。3、该案中,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存在2个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批先建”,二是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案调查取证情况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处罚,即“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该项目属于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不予处罚的规定。5、该案现依法对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金额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20万元,不存在罚款金额过高的问题。

听证会上,你公司现场递交《关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东正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提出如下理由要求不予行政处罚:1、东正公司西南侧建设8个油漆间是独立的建设项目,不是《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东正二期扩规项目》的配套项目。2、8间油漆喷涂间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3、该项目是东正公司为改善生产环境主动投资建设的,目的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在使用的过程中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危害。4、东正公司接到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整改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立即停产整顿,按照要求整改,违法情节轻微。5、东正公司属于未批先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正公司处罚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东正公司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6、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鄂环发(2021)27号]第1、2、3项规定,东正公司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

针对你公司《关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东正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我局意见如下:1、根据调查情况,8个油漆喷涂车间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2、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8个油漆喷涂车间年用油漆6吨左右,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三、汽车制造业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建设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环保手续。4、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之规定已纳入裁量因素。5、该案中,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存在2个环境违法行为,一是8个油漆喷涂间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二是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案调查取证情况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处罚,即8个油漆喷涂间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8个油漆喷涂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法律无误。 6、《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中,第1项是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处罚。第2项是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8个油漆喷涂车间年用油漆6吨左右,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三、汽车制造业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建设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第3项是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符合按相关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你公司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经听证审议后,维持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9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递交的《听证会申请》,证明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3.2024年3月25日的随环听[2024]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通知你公司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4.2024年4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2024年4月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证明我局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5.你公司2024年4月7日递交的《关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东正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证明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5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北郊星光工业园从事的专用汽车改装生产线项目过程中,位于厂区西南侧的8个油漆喷涂间于2021年8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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