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字〔2024〕1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1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曾罚字202413

                                                                          

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5M1C4X

法定代表人:詹加秀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两水三路(湖北晶智科技有限公司内

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三路

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三路从事的废弃电路板回收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度正常生产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组织废气1次/半年、厂界废气1次/半年、厂界噪声1次/季度的监测要求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规模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台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内载明的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6.你公司提供的《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相关信息。

7.你公司提供的JX(2023)检字第0178号《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开展的一次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8.2024年3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4年3月1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相关信息。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2024年4月25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未生产,现场提供了《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自行监测方案》与签订日期为2024年4月1日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5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4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4月2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4月18日的《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4月18日的《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承诺》,证明你公司承诺开展自行监测的信息。

5.你公司提供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随州市景新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信息。

6.你公司提供的《湖北嘉森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信息。                                            

我局于2024427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427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 号)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三路从事的废弃电路板回收利用项目过程中,2023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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