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 随 )罚〔2024〕12号湖北日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23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罚〔202412

当事人名称:湖北日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65470050R                                 

地址:随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 20244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4月8日4#监控设备在11时08分至11时12分、17时25分露天喷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411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刘传国全权代理湖北日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接受调查和处罚的代理人的情况

2、2024年411刘传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丑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传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4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信息快报1份证明你公司喷涂车间露天喷涂的信息来源的情况;

42024年4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涂车间露天喷涂的情况;

52024年4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8日4#监控设备在11时08分至11时12分、17时25分露天喷涂

62024年4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图形地貌;

72024年411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8日4#监控设备在11时08分至11时12分、17时25分露天喷涂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415日对你公司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停止露天喷涂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429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涂作业已在车间内进行。

我局于20245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5日的随环随责改20241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4年4月15日《随州市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喷涂已在车间内的相关信息。

3、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小型企业证明,证明你公司小型企业的相关信息。

4、2024年5月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4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24年5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曾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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