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4〕11号湖北腾力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8-12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4〕11号

湖北腾力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X1JL7B

法定代表人:薛旺

地址:随州市高新区鹿鹤大道南端43号(随州文峰涂料有限公司院内)

湖北腾力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5日,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500台清障车建设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租赁随州文峰涂料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用车制造生产,7月份开始进场建设,至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00台清障车建设项目已处于收尾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

3. 2024年5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正处于收尾调试阶段;

4.2024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审查部门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襄阳东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竣工验收等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情况;

8.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00万元;

9.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00万元;

10.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4〕A-4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表,通过审批前不得擅自开工。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4〕A-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并正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6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执法证据(照片)1份、2024年6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罚告〔2024〕G-06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所规定的对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进程、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等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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