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随罚字〔2023〕19号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19

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62721512X

    人:王庆

            址:随县经济开发区

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收到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2023006轮次远程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反馈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幕墙氟碳铝板生产项目中,1、该公司喷涂车间喷粉工段无收集设施,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收集至DA001、DA002经治理后排放,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2该公司喷涂车间位于喷漆房前、后端的烘干工序废气,分别经两个排气筒(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口)直接排出车间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议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漆室(端)、烘干室正在作业,喷漆室(端)、烘干室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UV光解未运行,配电柜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现场要求该公司喷涂车间主任周小振将配电柜电源开关开启后,喷漆室(端)、烘干室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风机开始运行,UV光解设施电源指示灯无反应,未运行。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62721512X);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0901298X);2023006轮次远程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1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在随县经济开发区从事建筑幕墙氟碳铝板生产项目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1017日,我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1日的随环随责改字〔2023〕1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2023年10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10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7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023年10月17日的随环随罚告〔2023〕1-2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2023年10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1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随州工行随县支行

帐号:180502182925000067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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