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曾)罚〔2024〕15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王某)
发布日期:2024-09-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202415

                                                  

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

经营地址:曾都区何店镇****

王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31日,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在曾都区何店镇****从事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部分养殖废水直接外排至猪舍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堰塘。经现场勘查:猪舍通向三级沉淀池的硬化排污沟东侧中段有一排口被一个白色蛇皮袋临时堵住;猪舍东侧由南至北分别有五处排污口(其中:第一处位于三级沉淀池旁边的黑色管道,直通猪舍东侧大堰塘;第二处排污口有少量污水渗入下方菜园后排入大堰塘;第三处为渗水口,有少量污水渗出后流入大堰塘;第四处为硬化排污沟,硬化排污沟周边有明显黑色排污痕迹通向养猪场东侧大堰塘;第五处为硬化排污沟,沟内有明显黑色排污痕迹通向养猪场东侧小堰塘)。你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

2.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及受委托权限的信息。

3.2024年5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5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5月3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环境违法的相关信息。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针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7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随环(曾)责改〔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将养殖粪便和污水直接外排到猪舍旁无防渗措施堰塘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整改。立即封堵猪舍东侧五处排污口,限你在2024年6月20日前,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结合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和防渗防漏措施,确保养殖粪便和污水及时规范收集、贮存、清运,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外排;清除现有五处排污口及无防渗漏措施堰塘中的粪污并妥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外排和外溢。

2024年6月14日、6月25日、8月1日和8月26日,针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你采取了在养猪棚通向三级沉淀池的硬化排水沟上覆盖红色塑料板、对养猪场猪棚墙角东南侧排水沟东侧中段缺口处以硬化方式进行封堵、对养猪场东侧由南至北排水口的第四处硬化排水沟和第五处硬化排水沟以硬化方式进行封堵的整改措施,养猪场东侧由南至北排水口的第二处排污口和第三处排污口渗水痕迹已干涸,未见污水排出。你向我局递交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的整改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7日的随环(曾)责改〔2024〕1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

2.2024年6月14日、6月25日和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4日和8月1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4日、6月25日和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6月14日、6月25日和8月26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整改措施的相关信息。

3.钟环达检字2024第(05148)号《检测报告》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送达猪舍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堰塘水质检测结果的信息。

4.你递交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的《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826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24826日的随环(曾)罚告〔2024〕1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曾都区何店镇****从事的生猪养殖项目过程中,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壹拾万元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我局委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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