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4号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4号 

                                                                        


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078911541P

住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刚艮

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湖北永壮生态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机肥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西南侧热风炉正在使用煤炭为燃料,该燃料为高污染燃料,你公司位于随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2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字〔2023〕B-3号),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煤炭为燃料。2023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1号车间内热风炉旁地面堆放的煤炭已清理,热风炉使用的燃料改为生物质燃料。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字〔2023〕B-3号)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3月29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告〔2023〕B-1号)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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