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6号湖南天鸿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6号

                                                                        

湖南天鸿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0887660R

法定代表人:黄显红

住      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大市场A401

湖南天鸿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随州市景新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承包运营的中盐红色劲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吨生物质锅炉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随州市景新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X(2023)检字第0065号)显示:有组织废气共采样监测3次,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552 mg/m3、476 mg/m3、725 mg/m3,平均值为584 mg/m3 ,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2014)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排放限值为300 mg/m3)。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4日现场采样照片打印件、2023年3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笔录》、《中盐红色劲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承运合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对10吨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2023年3月1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随州景新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据随州景新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X(2023)检字第0088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气符合国家规定限值。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G-02号),于2023年3月28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2号)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2023年3月2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2〕G-04号)和《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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