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环罚字〔2023〕9号随州市嘉鑫环保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信息来源: 编辑: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审核: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号:[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9号

                                                                         

随州市嘉鑫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88F892

法定代表人:詹艳

住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凡冲村十二组

随州市嘉鑫环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对你公司位于高新区淅河镇土城村1组机制砂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高新区淅河镇土城村1组机制砂生产项目于2023年1月开始建设,2023年3月建成并投产,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8号),2023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G-04号),于2023年5月25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23〕A-8号)和2023年5月16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5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G-04号)和2023年5月2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陆仟元(¥6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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