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罚字〔2023〕5号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53415366Y
法 定 代 表 人:丁国华 性别:女
地 址: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工业园区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常生产时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0日10:28、10:40分别在你公司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总排口处和与淅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接管处各采集水样送检。据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3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3008-3)显示,在线监控总排口处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总磷、氯离子排放浓度分别为53mg/L、8.16mg/L、0.004mg/L, 0.17mg/L、97mg/L;与淅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接管处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总磷、氯离子排放浓度分别为247mg/L、 76mg/L、 0.005mg/L、 0.25mg/L、 1750mg/L,其中与淅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对接处氨氮排放浓度超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1氨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为70 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0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2023年2月20日现场检查采样时拍摄的有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字〔2023〕B-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外排废水,查明废水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排放。2023年3月1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据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3008-5)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符合国家规定限值。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0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字〔2023〕B-1号)和《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2023年3月29日送达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23〕B-1号)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贰万元(¥1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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